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中央及省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关家庭困难学生的认定见学生处〔2007〕23号文)。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部由省财政出资负担。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以当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在分配给各二级学院名额时,学校将综合考虑学院学生人数、一次性就业率、办学特色、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后予以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符合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学工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及《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例》(浙科院政〔2007〕167号)的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浙江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学工组根据申请人学年综合测评情况,结合学院对其家庭经济情况的调查加以评选,经初审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处汇总审核,在校园内公示一周后,提交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至省教育厅。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校特别荣誉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荣誉称号可以兼得,奖金则以所获奖学金中最高奖额的一项发放。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期分两次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对已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依据其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