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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议事规则(2020修订党8号文)

作者:zustart 来源:   日期:2020-09-01 00:00:00 zustart 人气:

中共浙江科技学院艺术设计学院/服装学院委员会

艺术/服装党发〔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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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科技学院艺术设计学院/服装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党支部、系部、室、中心:

经学院研究,现将修订版《浙江科技学院艺术设计学院/服装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科技学院艺术设计学院/服装学院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

艺术设计学院/服装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浙江科技学院章程》、《中共浙江科技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党委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的通知》(浙科院党发〔2020〕20 号)和《浙江科技学院开展二级学院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试点的工作方案》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认真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 党的建设的事项。

  2.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3. 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4. 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5.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6. 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7. 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8.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9. 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10. 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事项;

  11. 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以及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12. 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3. 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四)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以及保密、信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六)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审定年度经费预算额度外5万以上新增经费开支。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

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

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学院文化建设和对外宣传的重要事项。

(七)人才和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2.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3.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5.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以及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八)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九)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十)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需要学院工会主要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涉及学术事务的需要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列席。

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的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对干部任免议题,拟提拔人选应会前征求纪委会意见;对干部的纪律处分事项,会前应经纪委会讨论通过。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前2天提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十一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十二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十三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十四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十五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汇报,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十六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七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附则

十七学院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党委委员如需查阅会议记录,可到党委办公室查阅。非会议组成人员查阅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由党委办公室按指定范围查阅后告知结果。

会议纪要一般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由主持人签发后印发给会议组成人员并视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一并归档。

十八本规则由学院党委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十九本规则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20年11月30日起施行。原《艺术设计学院/服装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试用)》同时废止。

发:各党支部、系部、室、中心

抄报:党委组织部

浙江科技学院艺术设计学院/服装学院党委2020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