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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zustart 来源:   日期:2017-04-19 10:33:46 zustart 人气:

 

 

 

 

 

 

 

 

浙科院学工〔2006〕5号

 

 

 

浙江科技学院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现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改进大学生德育工作,全面推动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管理体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统管,学生工作职能部门为主导,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负责实施,实行专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工作体制。各级领导、各院系、各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广大教职工应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

第三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通过心理科学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大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等方面的矛盾和困惑,优化心理品质,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以课程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实行课内与课外、教育与知道、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工作网络和体系。

第五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为基础,排除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二章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机构与体系

第六条  学校设立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和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咨询中心下设办公室、专家组、咨询部、研究所、测评部、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

第七条  各机构组织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指导委员会是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指导委员会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规划,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机制,组织心理科学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研究、咨询、评价、指导;确保经费投入,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协调和组织职能部门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是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业务机构,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和专题讲座,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二)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时间的出现。并对学生是否适宜参加考试,继续完成学业等方面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

(三)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学生心理档案,为学生了解个人能力、兴趣、人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服务,为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团体辅导以及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提供资料和依据;

(四)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刊物和资料,开始心理健康教育网页,建设和完善心理素质教育载体,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五)组织开展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工作;

(六)进行大学生心理问题育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为学校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对策和建议。

三、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下设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1、办公室是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起草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的规划、计划、总结、报告、决议等;负责中心内部管理工作,建立办公、值班、会议和打扫卫生等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心的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好文件收发、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好对外交流、接待与协调中心各部门工作、负责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工作。

2、专家组由学校聘请校内外从事心理学教育研究、临床诊疗工作的专家,主要负责疑难案例的诊治和鉴定。

3、学生心理咨询部心理咨询专业人员定期开展心理咨询及时解决个别学生再生活中遇到的心理问题。同时面向全校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通过专题讲座、开设心理健康课等,提高学生的心理防御能力。

4、学生心理健康研究所主要负责对大学生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宏观和微观的研究,并面向校内外承担大学生心理健康课题的研究,同时承办一些心理健康教育学术研讨会。

5、心理测评部主要负责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测量和心理档案的建立。测评部在为学校学生建立心理档案并每年为全校学生进行一次心理健康测量,将测量状况登记在册,作为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依据之一;同时配合毕业生教育工作开展择业心理测量,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指导。

6、大学生心理卫生协会是经学校团委批准,由所有关注心理卫生、乐于发展心理健康事业、倡导完善心理素质的在校学生自愿参加的学生社团组织。协会挂靠在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并受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团委双重领导。其主要职能包括:丰富学生心理卫生知识,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习;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活动;弘扬精神文明,净化校园环境;为全校学生心理素质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十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全体教职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主要由心理咨询专职教师、专兼职思政人员、学生骨干队伍等组成。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学校、二级学院和班级的校园三级心理保健网络。

第十一条  学生心理教育中心应当加强与各院系的沟通和联系,各院系应当大力支持和配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同各兄弟院校的心理咨询机构和其他的心理学教学科研机构进行业务或科研学术交流与合作,但事前应当进行请示或报告。

第三章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三条  心理咨询服务是实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心理咨询服务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一)发展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的、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的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二)适应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三)障碍咨询。即帮助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第十四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主要工作形式;

(一)讲授心理健康选修课程或专题讲座和报告;

(二)开展个别心理辅导和团体心理辅导;

(三)开展电话咨询、信函咨询和网络咨询;

(四)开展专家现场咨询;

(五)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和心理测量;

(六)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七)开展心理行为训练和团体培训;

第十五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当成分利用学校内的广播、影视、计算机网络、校报、板报、橱窗等宣传媒体和第二课堂活动等途径,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十六条  心理咨询活动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立足本校学生开展服务,同时面向校内外人员心理健康宣传活动。

第四章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的聘任与要求

第十八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两部分。

第十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职人员由学校聘任。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职人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格;

(二)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有开拓进取和创新意识;

(三)具有从事心理咨询或心理保健工作的知识并取得硕士学位,有丰富实践经验者优先考虑;

(四)具有一定教学、科研能力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二十条  校学生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可以聘任校内外心理、精神病学专家、在读心理专业研究生和经过心理咨询专业培训的学生政工干部作为兼职心理咨询员。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高年级的优秀学生作为兼职电话咨询员,可以聘任文字表达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和社会工作能力比较强的学生作为文秘、编辑和技术等兼职人员。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如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者服务;

(三)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的个人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涉及相关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为前提;

(四)在实施有关与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测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量结果向受测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结论,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五)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之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于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六)在咨询过程中,如果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即使报告学生所在的学院和学生处;

(七)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者来访者的问题已经超出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八)在咨询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第五章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保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可以开设和讲授心理健康教育课。心理健康教育课可列为公共选修课,给予学分,列入教学计划。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职人员可以按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四条  按照分步建设的原则,逐步添置办公设备,不断改善办公条件和完善规章制度,不断优化教育手段。

第二十五条  心理咨询中心聘任本校教师讲授心理健康课、培训课和专题讲座应算教学工作量,有关单位应予以认可。心理咨询中心聘请兼职教师和专家讲课、作报告、心理咨询值班的报酬或补贴,可以从心理咨询专项经费中开支。心理咨询中心聘任学生从事有关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可从勤工助学经费中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兼职教师的培训以及对思政队伍、专业教师、行政人员进行有关心理保健内容的业务培训,培训工作应列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并给予经费支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应当加强自身的业务修养和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专业水平和人格魅力。

第二十七条  加强调查研究,努力增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失效性。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开展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给予必要的支持,各院系对此工作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生处和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解释。

第三十条  学生处和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和工作实践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ОО六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高校  学生

  抄送:宣传部,保卫处,教务处,团委。

  发:各二级学院。

  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处                 2006年5月20日印发